企業社會責任

製程安全管理相關法規

  • 刊登日期:2013-10-28
  • 資料來源:台灣綜合研究院

  我國有關製程安全管理相關法規,分別規定於工廠管理輔導法、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綱則、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相關子法、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、消防及災害防範相關法規、環保法規。

       其中,例如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:「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,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,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:一、從事石油製程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。…」,另外,該條文第二項規定:「…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,由中央主管機構定之。」

       因此,依據「勞動檢查法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立了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」,該辦法第2條規定將勞動檢查法所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為甲、乙、丙、丁四類,其中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,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為甲類危險性工作場所。

       再者,該辦法第3條定義「一、製程修改:係指危險性工作場所製造技術、設備、作業程序或規模之變更…」。另外,該辦法第5條規定「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,該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:一、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,二、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,三、製程修改安全計畫,四、緊急應變計畫,五、稽核管理計畫。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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